王小姐委託房仲賣一間套房,總價是450萬,結果一直都喜歡買套房來出租的陳媽媽在網路上看了很喜歡,非常阿莎力都沒有議價,就跟房仲表示自己願意用450萬購買, 然後房仲小許(就是我)見獵心喜,就去跟王小姐說現在套房市場不好,建議下修價格到360萬,王小姐也因為想脫手就同意了,於是小許我就找個假的買方老陳,用360萬去跟王小姐簽約,然後再跟阿莎力的陳媽媽說,老陳是王小姐的男朋友也是王小姐的代理人,然後就利用假的授權書跟陳媽媽簽買賣契約將套房賣了,中間就有450萬到360萬的差價90萬,這就是賺差價。
最近有個討論度蠻高的新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?就是從今年四月份開始政府新一波的打房後,不動產市場交易量有很明顯的下修,但是價格卻沒有因此同步下降,也就是所謂的「量縮價不跌」,跟以前房市有變化的時候總是「量縮價跌」的狀況很不一樣,所以有媒體報導讀者投書說造成量縮價不跌的原因之一,就是房仲業從中「賺差價」,意思是說,房仲業利用不對等的資訊,不誠實地賺取差價,甚至還提到說政府打房不能只有打建商或是代銷,也應該包含房仲業者,不應該放任房仲業者,姑且不論為什麼要向媒體這樣投書,但就放任的字眼,甚至「賺差價」這三個字其實都是很嚴重的指控!
後來全聯會(中華民國不動產房仲公會全國聯合會)的理事長張世芳理事長也立刻發出抗議聲明,要求這個投書給媒體的「國家公益發展協會」的理事長黃丙喜先生道歉,我很能理解為什麼全聯會張世芳理事長會那麼生氣,因為賺差價這行為早已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,一旦違反的話,所賺的差價是要雙倍返還的,而且還會有罰款的問題,所以在不動產業自律的業者幾乎已經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了,這個風波後續會怎麼發展暫不討論,今天就來聊聊甚麼是賺差價?為什麼法令會規範要罰?對消費者的權益影響是甚麼?
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甚麼是賺差價?所謂「差價」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的定義,就是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,這裡所講的賺差價,是指賣方銷售房子的過程中,買方出了非常好的甜甜價,於是就有空間可以在這中間,先出現一個假的買方,先跟賣方佯稱說可以買下,然後也簽訂買賣契約,簽約後可能假借一些名義先取得賣方的權狀及印鑑等,再由這個假的買方,出面賣給真正的買方,所以在這樣的買賣當中,三個人關係就是賣方A先賣給假的買方B,在還沒有完成過戶的過程中,再由B賣給真正的買方C,然後賺取B跟C之間的價差,這樣的三角關係,以前也被稱作三角簽,在早期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還沒有明文規定前,確實是會出現的詐騙,不過,因為法令的實施,以及房仲業者的自律,幾乎不常聽到了。
如果這時候你聽不到懂沒關係,再簡單舉個例子!
王小姐委託房仲賣一間套房,總價是450萬,結果一直都喜歡買套房來出租的陳媽媽在網路上看了很喜歡,非常阿莎力都沒有議價,就跟房仲表示自己願意用450萬購買, 然後房仲小許(就是我)見獵心喜,就去跟王小姐說現在套房市場不好,建議下修價格到360萬,王小姐也因為想脫手就同意了,於是小許我就找個假的買方老陳,用360萬去跟王小姐簽約,然後再跟阿莎力的陳媽媽說,老陳是王小姐的男朋友也是王小姐的代理人,然後就利用假的授權書跟陳媽媽簽買賣契約將套房賣了,中間就有450萬到360萬的差價90萬,這就是賺差價,但小許我可不只賺差價,還有王小姐的賣方服務費4%,跟陳媽媽的2%服務費,一間套房就獲利113萬了,這麼暴利的事情,政府怎麼可能坐視不管呢! 所以除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罰款跟懲戒外,還有民事跟刑事的法律責任!
首先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,房仲業者跟委託人之間是委任關係,適用民法的委任關係,根據民法第535條規定: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,應依委任人之指示,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,其受有報酬者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。」重點有三:1.房仲業是接受委託人的指示 2.要把委託人的事當自己的事 3.當你受有報酬的時候(就是有收費的時候)就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。
甚麼是「善良管理人」的注意義務呢? 所謂的「善良」不是心地善不善良,而是指一種注意義務的「程度」,我們常說的應注意而未注意,也就是「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應該要有的注意義務」,通常是說實際從事工作時,就身為專業人員所應注意的專門程度,既然房仲是專業人員當然就適合這個法條的規定,所以一旦違反受任人的義務,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事責任是賠錢,刑事責任可就不是賠錢就好,房仲業是受委任的工作,所以在刑法上就是適用第342條背信罪:「 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意思是為了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,卻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造成損害,那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還有罰金!
另外,上述的三角簽賺差價,有個重點就是欺騙了買賣雙方(搞不好連假買方的人頭也被騙),這樣的欺騙也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最重本刑也是五年,而且詐欺犯就算是未遂犯,沒有騙成功或是騙到一半被發現了,也是一樣違法的!
光是民刑事,其實責任就非常重大了,更不要說還有一個常常會被忽略掉的就是公平交易法,因為房仲業者是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,所以也是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,而公平交易法針對侵害他人權益的部分,也規定了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,所以房仲公司也不能因為是房仲人員個人行為就以為公司沒有責任,還是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的!
最終還是有個規範著房仲業者的作業準則,就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其中第十九條:「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,其經營仲介業務者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。違反前項規定者,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,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。」 第 31 條針對違反條例的從業人員規範懲戒處分,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(就是賺差價或是收取不當的報酬),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。 不只要加計利息、雙倍返還,還會有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,所以茲事體大,我想房仲從業人員應該都不會冒這個險吧!
本文分別從民法、刑法、公平交易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跟大家說明賺差價的法律問題,希望可以帶給大家對於賺差價法律責任的認識,身為產業的從業人員都不應該以身試法,而消費者也在委託服務的過程當中,更應該慎選為您服務的合法經紀業者,在服務的過程中也要隨時注意服務細節才是自保之道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