斡旋金並無法律明文規定,也不是民法上典型的契約,純粹是因應不動產的交易,由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協議的契約,因此一旦發生爭議,是沒有直接的法律規範的,而是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解決。
之前談到買房的第一步,要找到一個好房仲,那接下來呢?看了許多房子後,終於找到符合期望的房子呢,接下來要怎麼辦呢?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,看到喜歡的房子,開始行動的第一步,那就是下斡旋或訂金了!不管最後是不是有買到房子,下斡旋真的就是個重要的起步,那下斡旋有甚麼要注意的呢?
看上了喜歡的房子,這時候房仲人員就會跟你說,喜歡就可以下斡旋金,展現我們買方的誠意,讓他有籌碼去跟屋主議價,所以,有的房仲業者把這份斡旋金稱為「議價保證金」,也有的會說是「要約金」,就是買賣要約的要約金。房仲因為這份斡旋去跟屋主商討價格後,如果屋主同意賣的話,這份斡旋金就會轉為定金,這種從斡旋轉定的過程其實常會發生很多爭議,所以一定都會要求買方要簽立「斡旋委託契約書」或是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。
這份委託書要甚麼要注意的呢?歸納三個部分來跟大家說明:
一、 斡旋金要付多少?
斡旋金其實不需要太多,以一戶一千萬左右的房子來說,大約10萬以下就可以,當然有的房仲可能會以高一點的斡旋可以展現更高的誠意,但我覺得合適的斡旋金就足夠,盡量不要高於總價的1%,因為斡旋的合約裡也是有違約的罰則,所以如果有個甚麼突發狀況,迫使你可能需要違約時,這筆斡旋有可能是會被沒收的。支付這筆斡旋金的時候,就要同時簽委託書,而且要在上面寫清楚委託斡旋的期間,也就是授權房仲用這筆斡旋金談幾天,要有明確的委託期間,通常是一周左右,如果這個委託的期間過了,而屋主也沒有同意要賣,那這份斡旋的委託書就失效,房仲就應該要歸還這筆斡旋金;但如果屋主同意要賣了,這份斡旋就會變成訂金的一部份,既然跟屋主談價格需要斡旋,談不成又要退還,一筆錢拿來拿去很不方便,所以有時候,離屋主期望的賣價太遠的時候,就算你要下斡旋,房仲也是有可能不收的,因為明知道又要退回來了,所以千萬不要有下斡旋就一定要人家收的想法!
二、 注意違約條款!
斡旋金剛剛前面有說過,也有業者稱他為議價保證金,也就是一種保證金的性質,剛剛前面有說過,如果價談不成,斡旋金退回就不會有甚麼問題,但如果價格談成了,有一方反悔,當然就會有違約問題了,既然這樣就會有違約時這份保證金要如何處理的問題!違約有兩種狀況,一個是買方,就是下斡旋的人,一個是賣方,就是收斡旋的人,買方提出的價格達到屋主的期望,而屋主也同意要賣,同時也在斡旋書上簽名同意出賣,這時候斡旋金就轉為定金,然後買方突然就說不要買了,這筆定金就會被沒收了,同樣的,如果是屋主反悔不要賣了,這時候賣方屋主就要加倍返還定金,所謂加倍就是比如定金是10萬,賣方除了退回原來的10萬,還要賠償10萬給買方,這就是加倍返還,而且屋主違約還會有對房仲業者違約的問題。
總之,如果是買方突然不想買了想要退斡旋,一定要屋主還沒承諾前撤回斡旋,否則斡旋變成定金後就會違約了! 但是斡旋金變成定金有個很重要的程序,就是屋主賣方同意要賣,也就是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時候契約成立,那怎麼認定賣方已經同意要賣了呢?當然不是只憑著房仲說說就成立,而是要有賣方的承諾,也就是賣方要在斡旋委託書或是議價委託書上簽名同意,這樣要約跟承諾達成一致,買賣預定契約才算成立,所以談違約問題的前提,一定要有賣方的承諾,再來談後續的違約問題。
三、 斡旋金制度的特殊性。
斡旋金並無法律明文規定,也不是民法上典型的契約,純粹是因應不動產的交易,由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協議的契約,因此一旦發生爭議,是沒有直接的法律規範的,而是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解決,所以一定要清楚明白斡旋契約裡的規定再簽署,有個小提醒給您,因為斡旋金委託契約其實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,所以是有審閱期的保障的,建議您一定要詳細審閱後再簽約,而且針對不懂的地方,房仲業者有義務要詳細解說,因為斡旋委託契約書裡的相關條文,在經過屋主賣方同意簽名後,就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,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任意解約或是違約!
看完了三大提醒後,應該對於斡旋金有基本的概念跟認識了吧!其實,在不動產業界很常聽到斡旋金的糾紛,大部分都是因為到底是不是違約以及違約要賠償多少有爭議,其實只要釐清責任歸屬的點,就是在屋主有沒有書面承諾要出賣的這個時間點,就不會有爭議了!
曾經有發生過不良房仲跟買方簽了斡旋委託書,然後偷偷就捲走了客戶的斡旋金,逃之夭夭,遇到這種要把錢交給一個不是那麼熟悉的人時,要怎麼辦呢?建議您,除了檢查合約書是不是蓋有房仲業者印章與公司的相關資料外,也可以約在房仲店頭交付斡旋金,至少大部分都有攝影機,也會有其他人可以證明這筆斡旋金的流向,是不是也比較安全呢?另外,內政部也有提供一版不需要支付斡旋金的要約書,一樣可以達到議價的效果!